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家聲,531,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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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蔣」。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甲○○及蔣鳳英之子,因父甲○○已於七十七年六月八日死亡,而母蔣鳳英雖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死亡,然具原住民身分,聲請人變更為母姓,得恢復原住民身分,並可從事原住民(環山部落)公共事務,如原住民巡山、護漁工作等,是父姓對聲請人顯有不利影響,爰依法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蔣』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定有明文。

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辯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認屬實。

是本院審酌上情,聲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惟聲請人之母具原住民身分,變更姓氏將使聲請人享有相關補助及生活便利,可認保留原來姓氏對聲請人已有不利之影響,聲請人之請求,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允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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