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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75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AL A
AB.
上開當事人間否認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加拿大有關「子女之身分」或「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之民法及準據法法律條文及中譯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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