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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丙○○○
丁○○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家訴字第395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各應徵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各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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