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建,166,20090907,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建字第166號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4,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