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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建字第166號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4,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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