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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394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77號4
相 對 人 乙○○
號
相對人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另依同法第881條之17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呈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1月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國內外進出口外匯業務、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7年1月1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 (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呈隆、甲○○,1分之1。
嗣因債務人黃呈隆於97年1月19日死亡,全部抵押物於97年5月29日因辦理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甲○○、丙○○、乙○○。
而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黃呈隆為連帶保證人於97年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7年1月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97年11月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892,77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而本件相對人甲○○、丙○○、乙○○為抵押人之繼承人,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邁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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