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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44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文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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