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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81年8月19日向訴外人李錕晃借款新臺幣2,7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1年11月1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7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且訴外人李錕晃於81年9月4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讓與第三人丙○○,第三人丙○○於同年9月19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原有持分各2分之1移轉讓與登記與案外人甲○○、丙○○;
又第三人甲○○、丙○○亦於同年11月4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
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渙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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