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571號
抗 告 人 甲○○
一、上列抗告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再抗告。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