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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
法定代理人 癸○○
09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7年11月10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98年3月10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8年 1月19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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