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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丁○○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庚○○
地下1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壬○○
1樓及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在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
本件就債務人有無不能清償之情事,依債務人陳報之財務狀況總債務約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左右(扣除保單質借之有擔保債務),依目前金融機構所提供180期無息攤還之條件,債務人每月約清償八千多元,即可足額償還,與其庭訊中自承每月還款金額八千元至一萬元之差異不大,是債務人並本條例第3條所稱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餘,其更生之聲請既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次查,經本院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多筆為直銷商品(克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百貨公司(廣三SOGO、中友百貨)、精品商社(富比世精品)、保險消費(三商人壽)、美容用品及預借現金等,金額大小不等,此有卷附債務人消費明細附卷可稽,上述消費性質均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
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顯見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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