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簡上,245,200909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洪錫欽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圍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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