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洪錫欽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圍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