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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5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相對人聖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聖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聖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聲字第1386號等卷查核無誤,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依其所申敘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延展清算期限,依前開公司法之規定,一次仍以6個月為限,是本件應准予展期至98年6月19日止完結清算,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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