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34號
再審原告 甲○○
指定送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因本院97年度抗字第210號確認地上權請求法律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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