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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乙○○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35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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