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訴,1575,2009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巧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增值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中市政府就本件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之訴願決定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土地增值稅款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件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為據,且被告已就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現由台中市政府審理中,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但書、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