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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9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琪雅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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