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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49號
上 訴 人 捷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鄭靖橞(即鄭麗鈴)
之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949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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