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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3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武忠森 律師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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