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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48號
上 訴 人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三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24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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