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訴,2387,20090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87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
第23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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