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訴,2550,20090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50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度訴字第25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1,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