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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6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載嘉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7,600元,應徵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0,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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