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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8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被 告 麗登佳人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樓-2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壹佰貳拾陸元整」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壹佰貳拾陸元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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