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訴,2701,201003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0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3,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