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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頂讓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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