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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0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國民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伍萬玖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7月16日向其申請信用貸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嗣又申請調高信用貸款額度為50萬元。
雙方約定被告可於貸款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以轉帳方式動撥借款,惟應於每月還款日前繳納最低應償還之金額,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20固定計算,按日計息。
如未依約清償,即應給付自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延滯利息。
惟被告自95年10月1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本金474,773元及利息184,370元,合計659,143元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償還借款。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59,143元,及其中474773元自97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提出之異議書狀,其陳述略以: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借款明細為證,自堪信為真正。
被告雖空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未具體主張及舉證其有何拒付本件借款之依據,是被告所辯,自無可採。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59,143元,及其中474,773元自97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16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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