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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08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張沐芝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正三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人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為破產法第75條所明文。
再者,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於破產財團之訴訟即無訴訟實施權,其喪失之管理及處分權既由破產管理人行之,此項訴訟自應以破產管理人為原告或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為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740號判例所明示。
本件抵押權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民國95年1 月10日經商字第09402206080 號函破產登記在案,有經濟部函1 紙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應以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張沐芝、陳正三為被告為適當,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台中縣大肚鄉○○段1215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及其上01416 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縣大肚鄉○○路164 巷2 弄65號建物所有權全部(下稱系爭房地)為原告所有,前經原告於83年8 月23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720,000 元,存續期間自83年9 月30日至86年9 月30日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與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嗣原告已將借款全部清償完畢,並有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將原告所簽發之債權證書即本票返還原告可稽,系爭抵押權已失所依附,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等情;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原告所簽發之債權證書即授權書及本票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六、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中段定有明文。
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存在,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本件原告以其所有之系爭房地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系爭抵押權,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因清償完畢而不存在,則系爭抵押權亦已失所依附而不存在。
從而,原告本於物上請求權,請求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即被告2 人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7,820 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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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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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台中縣大肚鄉○○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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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 號│地目│面 積│設定權利範圍│擔保權利金額│抵押權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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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0 │ 建 │72.02 │全部 │共同擔保債權│自83年9月30日 │
│ │ │ │平方公│ │總金額新台幣│至86年9月30日 │
│ │ │ │尺 │ │720,000 元 │ │
├──┴─────┴──┴───┴──────┴──────┴───────┤
│二、建物:台中縣大肚鄉○○段 │
├──┬──┬──────┬──┬──────┬──────┬───────┤
│編號│建號│門牌號碼 │層數│設定權利範圍│擔保權利金額│抵押權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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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141│台中縣大肚鄉│ 2 │全部 │共同擔保債權│自83年9月30日 │
│ │6-00│中沙路164 巷├──┤ │總金額新台幣│至86年9月30日 │
│ │0 │2弄65號 │層次│ │720,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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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 │ │
│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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