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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9號
原 告 丁○○
乙○○
戊○○
己○○
丙○○○
壬○○
癸○○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辛○○
楊玉珍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3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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