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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3號
上訴人 丁○○
丙○○
甲○○○
乙○○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原市公所因97年度訴字第963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447,3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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