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重訴,100,20090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47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9,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