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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複代理人 許嘉昇律師
被 告 午○○
寅○○
辛○○
甲○○
乙○○
丁○○
戊○○
丑○○
壬○○
己○○
庚○○
卯○○
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巳○○
被 告 子○○
申○○
上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被 告 未○○
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以準備書狀提出下列事項之證據或指明其證據方法以供調查,書狀繕本請逕自送達對造:㈠各被告為系爭臺中市○區○○段6小段地號6、6-81、6-52、6-50、6-72、6-76地號土地上相關地上物之所有權人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
㈡系爭臺中市○區○○段6小段地號6、6-81、6-52、6-50、6-72、6-76地號土地之93年度地價證明。
㈢訴外人劉鎮國90年至95年租金繳納之證據資料。
㈣本件訴之聲明之詳細、正確內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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