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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重訴字第448號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949,8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2,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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