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重訴,498,200909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98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0,28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5,8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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