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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其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未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裁定登報,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雖於98年1月1日將裁定登報,仍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了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文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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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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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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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厚生堂眼鏡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97年6月3日 │200,000元 │AA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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