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1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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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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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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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島鋼鐵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5年7月10日 │34,100元 │AT0000000 │ │
│ │楊淑惠 │雅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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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潤升鋼骨結構企業社│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5年5月31日 │5,540元 │GQ0000000 │ │
│ │黃俊傑 │社港路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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