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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夢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佳菱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佳菱(女、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中縣○○鄉○○村○○鄰○○路○○巷○號)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劉佳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佳菱(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中縣○○鄉○○村00鄰○○路○○巷00號)為聲請人同父異母之妹,於89年10月13日與生母沈玉花外出後,遭洪水沖走,嗣雖尋獲沈玉花之遺體,惟始終未有劉佳菱之下落,迄今生死不明已逾8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6年度家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經查:失蹤人劉佳菱於89年10月13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經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及證人即聲請人之姑姑劉美鳳於本院98年1月19日行言詞辯論時陳述甚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是衡之上情,足認劉佳菱自89年10月13日失蹤至今已逾8年之事實,堪信為真正。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陳報生死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宣告死亡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625條準用同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劉佳菱於89年10月13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8年,有如前述。
揆諸前揭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劉佳菱既於89年10月13日失蹤,自是日起計算至96年10月13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死亡宣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625條準用同法第55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對之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童洪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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