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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6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佩吟律師
被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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