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再,33,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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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33號
再審原告 甲○○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
定有明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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