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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微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乙○○、丙○○間給付租金事件,再審
聲請人對本院第二審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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