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再易,1,200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2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