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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鐘茂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民國 97年11月14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6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前揭二審判決提起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 100,2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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