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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上 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2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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