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勞訴,4,200909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台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5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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