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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公積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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