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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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