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27,2009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 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二、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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