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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6號
受 罰 人 甲○○
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聲報清算完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第1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美商思凱捷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17日已經其董事會承認該公司在台分公司清算期間之財務報告,包括清算完結日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暨清算期間之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此有美商思凱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決議錄在卷可稽,受罰人遲至98年1月22日始向本院聲請報清算完結,亦有聲報狀附卷可憑,其聲報顯逾15日之法定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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