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0484,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48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龍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請補正附表之利率及其利息起算年、月、日。

㈡確認乙○○為債務人或僅為立龍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