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101,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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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昌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狀載債務人昌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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