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1022,2009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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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2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甲○○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錫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相對人之姓名,如有錯誤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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